
南方日報10月18日訊(記者/穀立輝 通訊員/汪次安 羅定海)今日,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,該市湞江區法院在審理一宗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時,首次通過上網進入某貨運公司網站查明事實,並將下載的網頁內容作為定案依据,判決該公司賠償托運人孔某貨款3275元。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。日前,韶關中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。
2011年11月2日,孔某其委托韶關市南郊某貨運公司從廣州承運服裝至始興縣,該公司出具的《××貨物運單》載明服裝件數54件、運費430元。但未載明承運人單位全稱,亦未加蓋印章。同月5日,孔某到該公司住所地提貨時,實收服裝51件。孔某因此多次與該公司交涉,同月14日,雙方經協商確認貨運公司遺失孔某服裝3件,總價值6550元。該公司提出只能先賠一半,其余在以後的運費中扣除。並要求孔某在一份打印好的“收据”上簽名,如不簽名則不予賠償。孔某迫於無奈只好在“收据”上簽名,同時該公司的顧某也在代辦人處簽名。該“收据”內容:“因××零擔貨運11月2日承運的衣物……不慎丟失3件,貨物總價值6550元;經雙方協商一次性賠款現金3275元,其余3275元在以後的運費中按7.5折優惠扣除,但發貨方必須按××公司要求購買保險”。之後該公司賠償了孔某3275元。由於孔某不斷聽到該公司丟失客戶貨物的事,因此不敢再委托該公司運輸貨物,遂於今年2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解決剩余賠償款項。
湞江區法院受理該案後,派員到某貨運公司住所地通知應訴時,該公司工作人員拒絕簽收相關法律文書,該院依法留置送達。開庭審理時該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噹理由拒不到庭。
該院經向工商管理部門調查,了解到某零擔貨運為個體工商戶,經營場所為市區北江路,經營者為肖某。某貨運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,經營場所為韶關市南郊六公裡光彩路,法定代表人為肖某。孔某告的是某貨運公司,而貨運公司打印好要孔某簽了名的“收据”內容出現的是名稱相同的某零擔貨運和某公司。
為弄清事實真相,新竹搬家,搞清楚某貨運公司是否為孔某衣物的承運人,該院根据貨運單上的網址,上網進入某貨運公司網站查看,結果發現在該公司網站“公司簡介”網頁上的客服熱線聯系電話、傳真號碼與孔某向法院提供的《××貨物運單》記載的業務聯系電話一緻。在介紹其網點的網頁上,屏東搬家公司,顯示顧某為該公司辦事處經理,肖某為該公司財務部經理。
据此,該院認定該公司為孔某衣物的承運人,雙方之間形成了公路貨物運輸合同關系,孔某要求某貨運公司賠償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,遂判令該公司賠償孔某貨款3275元。一審宣判後,某貨運公司不服,提出上訴。日前,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。
?
(原標題:韶關法院首例埰用公司網站網頁內容為証据)
相关的主题文章: